比的后项能不能为0
根据教材中比的定义,比的后项不能为0,可是体育比赛中却会出现3∶0,0∶0。比的意义是不是可以更广一些?比除了表示两个数的倍数关系,是否还可以表示两个数的对比关系呢? (广东东莞 叶杰平)
目前,小学数学教材关于比的定义基本上都是这样描述的:两个数相除,又可以叫做两个数的比。在除法中,除数不能为0,所以比的后项也不能为0。
体育比赛中出现的3∶0,0∶0不表示两个数相除的关系,它是比赛双方成绩的记录,表示两个队成绩的相差关系,这个记录也不像数学中的比可以化简。例如,两支足球队比赛,结果踢成4∶2,胜负双方相差 2 个球。数学中的比4∶2可化简成2∶1,但这两支足球队的比赛成绩不能化简为2∶1,只相差1个球。
至于到底怎样给比下定义,比的意义是不是可以更广一些,它除了表示两个数的倍数关系,是否还可以表示两个数的对比关系,《课程•教材•教法》2012年第6期发表了刘琳娜“对小学数学概念教学的思考——以‘比的意义’为例”一文。文中有如下一些观点:
学生不愿意承认“两个数相除又叫做两个数的比”这一说法,因为这一概念不能够揭示引入“比”这一概念的独特价值,也即区别于“除法”的本质特征。
“两个数相除”并不是“比”的本质特征,而只是它的另外一种表现形式(分数也可以是比的另外一种表现形式),用表现形式来代替本质属性,本身就是一种非本质特征的泛化,是一种错误的概括。
台湾地区的小学数学教材中用“对等关系”来刻画“比”,并将这种对等关系更加细致地划分为四种类型:1.组合;2.母子;3.交换;4.密度。
比到底是什么?作为数学名词,目前看到的有如下三种不同的解释:
1.比是表示两个量倍数关系的记录(1999年版《辞海》)
2.比是表示两个数相除关系的记录(大陆小学数学教材);
3.比是表示两个量对等关系的记录(台湾地区小学数学教材)。
王永老师指出:比源于度量,比能够解决物体不可度量的属性的可比性,这才是比的
本质。
——来源《小学数学教师》2015年第3期
(鲁淑琴选录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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